近日,由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办的“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研讨会暨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学术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专家,律师及企业家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分为学术论坛、企业家论坛、实务论坛三个部分,与会人员围绕当前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所面临的宏观形势、法律风险,以及相关企业行业实践经验等方面展开了热烈又卓有成效的深入研讨。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企业出海的宏观形势与政策协同
当前,全球经济正处于高速融合与变革时期,新时代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将使中国成为开放的领跑者,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参与者、制定者、执行者,将大大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空间。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和各类经营主体迎来更多发展机遇,企业出海成为大势所趋。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合作机制的持续拓展,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国际化经营步伐明显加快。
然而,机遇之下挑战并存。企业对外投资需要进入新的经营环境,国际法律环境日趋复杂,加之地缘政治波动、贸易规则壁垒与各国法律体系差异等因素相互交织,构成了企业对外投资和海外经营的主要风险源。由于对投资地法律了解不足而面临合规问题,涉外法律专业支撑能力不足造成企业海外维权困难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在政策层面,国家高度重视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法律保障与服务。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彭新林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作出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的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对外开放提供了方向指引,企业“走出去”已进入更加注重运用规则、参与规则构建的新阶段。10月中旬,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国资委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应当构建与我国对外投资贸易发展相适应的高质量、专业化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丁相顺指出,本月1号起实施的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应加强对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及出境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引导其遵守我国及当地法律,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二、企业出海的法律风险多维审视
承接前述对宏观形势和相关政策的研判,与会专家在学术论坛环节进一步通过典型案例与学理分析,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角度,对企业出海过程中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从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性审视。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原副局长张晓鸣建议企业走出去要因国而异、因企而异、因行业而异,同时要加强自我规制。
就合规风险而言,随着国内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加之税务、金融、环保等领域监管力度持续加大,企业出海的同时面临跨境经营中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监管标准的显著差异,双重合规要求对企业提出了更高挑战。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时需要面对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公司治理、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合规性要求。为更好地防范合规风险,应全面了解海外经营的合规性要求,包括企业自身合规性、国家法律合规性、东道国合规性、国际组织合规性以及发达国家合规性。
就刑事法律风险而言,实践中存在企业驻在国或团体借故生非,以法律战、舆论战的方式将普通案件法律化、法律案件刑事化来对中国企业进行处理的情况。企业出海面临企业与企业家两个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层面上,企业在为开设赌场提供技术支持等业务合法的驻在国进行经营盈利,仍可能会面临国内的刑事追诉风险。企业家层面则面临企业内部治理风险,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一,为出海企业家带来不确定性。
就劳工风险而言,劳工制度是CPTPP等高标准国际协定的核心要求,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比较关注海外投资要接受反垄断调查、国家安全调查、反倾销调查等宏观层面的问题,却常常忽视对劳动制度、劳动法律体系的调查。选择用工时若涉及性别、宗教、民族等因素,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
就数据保护风险而言,全球已形成数据保护共识,尤其在企业出海涉及欧盟市场时,必须严格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如果违反相关数据保护规定,可能会面临高额罚款。
三、企业出海的行业实践与风控经验
在企业家论坛环节,来自疫苗、矿业、金融等多个行业的企业代表分享了企业出海的第一手经验与风控实践,揭示了不同行业面临的独特挑战与应对策略。
在行业实践方面,各行业因不同特性而面临着差异化的风险聚焦。疫苗企业的出海之路深受高标准准入制约,面临各国质量标准与监管体系的差异,在欧美市场极易遭遇专利侵权诉讼,且疫苗临床数据涉及个人隐私,跨境转移面临数据保护风险。矿业企业在部分高风险地区运营时,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如运营资质、环境许可审批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税务方面存在股权交割的税务连带责任风险,存在外籍员工用工比例限制,部分国家外资持股上限的规定导致控股权挑战等。基建央企则突出感受到大国政治博弈的战场可能延伸至驻地国,出海过程中还需统筹应对多重制裁冲突。
在风控经验方面,各企业展现出各自的风险应对智慧。在企业出海开展项目合作过程中,强化前端尽职调查被普遍视为基石,尤其是在矿业资源并购等重大交易中,开展多维度的全面尽调已成必要步骤。其次,建设专业化、属地化的风控团队是保障体系落地的关键。再次,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等程序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最后,应当了解当地政策,深化与当地融合,善用中国资源协同解决问题。
四、企业出海的司法保障与实务护航
来自司法机关、律师界及高校的多位嘉宾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企业出海的司法保障经验、律师的专业担当、可操作的风险防控实务举措以及纠纷解决路径指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靖从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格局不断成熟和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阐述了人民法院助力民营经济组织安全“出海”的经验做法。其他审判专家针对企业的平等法治保护提出了相关举措,提到通过活封、执行和解、执破融合等方式帮助企业纾困,并且指出了惩戒和企业信用修复二者的关系,强调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亟须进一步完善,以避免企业因曾被列入失信名单而在后续融资和出海过程中受到影响。
检察机关在服务高水平开放中积累了宝贵的司法保障经验,强调通过“全链条打击、全流程治理、全方位保护”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在具体做法上,包括组建高素质涉外专业团队、强化国际司法协作、推进追赃挽损、设立涉企监督线索反映窗口、利用数字化工具动态监测企业风险,以及依托四大检察职能实现“刑民行公”综合履职。在刑事监督中坚持罪刑法定和刑法“最后手段”,在民事和行政监督中重点关注涉企涉外裁判、执行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多位律师嘉宾就律师在企业出海过程中的专业价值与关键作用发表意见,强调律师要有专业担当。总体来看,律师不仅是事后救火的被动应对者,更是企业全球布局中的战略参与者与全链条风险管控者。在事前阶段,律师通过构建海外合规体系、提供精准合规指引,并协助企业制定出海方案。在事中阶段,律师承担事故动态监测预警、合同陷阱识别等职责,并通过“伴随式安全顾问”模式与境外律所协作,为企业提供司法环境解读与可落地的解决方案。在事后阶段,律师通过应急响应、危机应对,协助企业化解突发法律风险。此外,律师服务还应当与企业未来发展路径契合,关注相关领域的风险防控和法律合规问题。
就境外争议解决而言,与会专家认为诉讼、仲裁、调解三种方式不存在绝对优劣,企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机制,才能在“走出去”的道路上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也有专家指出,商事仲裁与调解是企业走出去的关键争端解决方式,当前仲裁法改革及国内仲裁机构国际化趋势要求进一步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仲裁平台,以解决企业出海纠纷解决渠道不足的问题。
五、企业出海的人才支撑与平台建设
与会专家认为,为有效应对企业出海的法律风险,亟须培育大量的涉外法治人才以及搭建高水平专业化的协同平台。
在人才培养方面,丁相顺指出,我国在相关法治人才储备上仍存在较大缺口,应当培养能够深入开展区域国别法研究,掌握适用域外法律专业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副主编程绍燕强调研究会也应当强化学风建设,注重青年人才培养。
在平台建设方面,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路军提出,企业跨境风险专业性强、覆盖面广,需要学术界、实务界与企业界深入协同,通过经验共享与能力联动搭建平台形成合力,而研究会正是促进这种协作的重要平台。研究会应当聚焦企业在出海过程中的真实痛点,加强前沿性、针对性研究,推动形成一批管用、好用的研究成果,切实提升法律服务的实践价值。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副会长张燕龙表示,未来研究会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继续深入研究企业出海的相关法律风险,积极呼应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保障出海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也有专家指出,可以搭建多语种、多国别的法律合规知识体系,有针对性地提供跨境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助力企业适配不同国家的法律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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