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作为民事诉讼的基石原则,其核心要义在于禁止对同一争议事实进行重复审理,以维护司法裁判权威、节约司法资源并避免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诉讼负担。然而,对于深圳商人陈娟与美瑞其集团公司的跨境贸易纠纷,前后几起诉讼的核心均为同一事实,被北京五位法学专家认定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该案件暴露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违法问题。
与“美瑞其”合作破裂引发跨境诉讼
美瑞其集团公司(Americhip, Inc.)是一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核心业务是设计和销售创新型定制广告和市场推广产品委托中国工厂代工。该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主席及控股股东Timothy Patrick Clegg(以下简称“蒂莫西”)通过其控股的香港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了外商独资企业美瑞其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其深圳公司”)。
陈娟称,2003年初她与新西兰公民Jason Charles Dean(以下简称“杰森”)、蒂莫西在深圳认识,同年7月,她和杰森开始正式筹备和运作自己的贸易公司。 2004年她与美瑞其集团建立贸易合作关系,美瑞其深圳公司则成为蒂莫西在中国内地指定的收货平台。她在中国内地城市寻找新奇产品,提供样品和报价给美瑞其集团,美瑞其集团货比三家后下订单给她,并支付30%的定金,她再从内地各个城市采购,提供合规的产品给美瑞其集团,美瑞其集团在美国收到货物30天后才支付70%的尾款,双方以这种最优的付款条件合作了多年。后来由于美瑞其集团拖欠货款越发常态,导致她的资金短缺无法周转,后来她坚持收不到100%货款就坚决不发货,因此双方不欢而散,她结束了与美瑞其集团10年的贸易合作关系。
2013年9月,美瑞其集团就其与杰森、陈娟的相关纠纷向新西兰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娟是美瑞其集团的员工”。新西兰高等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NZHC1864号民事判决,判令陈娟和杰森向美瑞其集团赔偿15796253.02美元。陈娟和杰森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法院对杰森和陈娟在新西兰的资产采取了执行措施。陈娟浑然不知在新西兰案件中成了被告并且背负高额债务。在整个案件中,陈娟从未参加庭审,也没有收到庭审通知,自始至终都是缺席审判。
新西兰民事判决生效后,美瑞其集团于2017年2月1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因为香港属于英美法律体系,新西兰判决在香港适用,所以美瑞其集团请求执行外国判决得到支持。一个月后,美瑞其集团在新西兰执行了陈娟的一套房产,价值13455809.50港元;在香港执行了陈娟名下账户中的财产,共计914353.14港元、435094.36美元。美瑞其集团通过以上执行程序总计取得14370162.64港元以及435094.36美元。
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规避核心争议点
美瑞其集团为了法院能执行陈娟在中国的财产费尽心机。2016年11月3日,美瑞其集团以陈娟、杰森为被告起诉至前海合作区法院,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与在新西兰主张的不同,美瑞其集团在中国则主张“陈娟是美瑞其集团的供应商”,以没有收到货物为由,认为自2008年至2012年,陈娟和杰森合谋利用向美瑞其集团下达付款指示的工作便利,通过多种方式骗取美瑞其集团资金高达502万美元。
前海合作区法院受理了美瑞其集团诉陈娟、杰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认为美瑞其集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2016年11月21日,前海合作区法院就财产保全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91民初2125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陈娟、杰森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
陈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向前海合作区法院提起民事反诉。陈娟认为美瑞其集团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恶意诉讼行为还给陈娟造成了律师费损失。
2017年4月14日,前海合作区法院郭法官召开了庭前会议。陈娟称,会上她拿出所有发货单证据,审判长郭法官明确质问美瑞其集团是否收到货物,在铁证面前美瑞其集团承认已收到货物,但辩解货物不是陈娟亲自发的。此时如果按正常程序,前海合作区法院应该作出“驳回美瑞其集团的诉讼请求”判决并结案,但是让人不解的是,前海合作区法院接下来的操作并没有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
此案裁定书迟迟未发,直到2017年年底,陈娟给前海合作区法院打电话才得知:美瑞其集团要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新西兰高等法院作出的【2016】NZHC1864号民事判决,同时向前海合作区法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因为前海合作区法院的审理需以深圳中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所以在深圳中院2018年1月8日立案后9个月,即10月9日,前海合作区法院对(2016)粤0391民初2125号案件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等待深圳中院是否承认和执行新西兰判决一案有结果后再恢复此案。
陈娟称,她收到中止判决书时感到很惊讶,判决书上的审判员突然变成了闻长智(已于2024年4月退休)和郭某成两位法官,闻长智当时任前海合作区法院院长。在审理过程中,前海合作区法院频繁更换法官助理,还告知有些案件材料丢失让她再补充材料。这些事情发生让她觉得自己的案件审理有别于其他常规案件。
陈娟提供的前海合作区法院(2016)粤0391民初2125号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
2018年8月30日,美瑞其集团向深圳中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新西兰高等法院【2016】NZHC1864号生效民事判决”的申请,深圳中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新西兰法院与前海合作区法院起诉的两个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差异主要在于请求金额不一致。深圳中院认为,美瑞其集团向新西兰高等法院和前海合作区法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均是针对陈娟和杰森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美瑞其集团资金的行为,可以认定美瑞其集团诉请新西兰高等法院和前海合作区法院解决的是同一争议。基于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尚在审理过程中,为保证我国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管辖权和审判权,避免承认与执行新西兰高等法院判决的审查结果与前海合作区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冲突,深圳中院不宜依据互惠原则对新西兰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深圳中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作出(2018)粤03民初420号裁定:驳回申请人美瑞其集团的申请。
陈娟提供的深圳中院(2018)粤03民初420号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
陈娟被诱导撤诉后,法院又允许美瑞其集团重新立案
陈娟案件再次回到前海合作区法院,审判长由郭某成法官换成了闻长智院长独自担任。2020年8月21日,陈娟收到了闻长智院长恢复审理(2016)粤0391民初2125号庭审通知。几天后,陈娟又接到院长助理的电话要求陈娟撤诉。陈娟说:“前海合作区法院理由有两个:一是2016年的案件,如今已是2020年,审理时限过长,要求撤诉;二是美瑞其集团已经撤诉,就我一个人的反诉案件无法审理。闻长智院长竟用这两个借口强硬要求我必须撤诉,并且诱惑我,撤诉后我被查封四年的房产会马上解封。迫于闻长智院长一再强加压力和解封的诱惑,2020年8月我无奈同意撤诉。”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美瑞其集团是否撤诉,都不影响陈娟反诉。不知道闻长智院长这么肆无忌惮地游戏法律唱的是哪出戏?
与此同时,美瑞其集团也撤销了(2016)粤0391民初2125号案件。2020年8月31日,前海合作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91民初2125号之二,裁定准许美瑞其集团撤回对陈娟、杰森的起诉;准许陈娟撤回对美瑞其集团的反诉。陈娟以为一切尘埃落定,案件很快就结案。然而,陈娟没有想到自己却掉进了“大坑”,反诉费没有退回,房产也未解封,陈娟一脸茫然地说:“我这不是被闻长智院长给耍了吗?”
陈娟被迫撤诉后,美瑞其集团于2020年10月9日在前海合作区法院又重新立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2号。立案材料同撤诉案一致,诉讼金额502万美金也同撤诉案一致,只是502万美金由“货款”变成“回扣”,陈娟的身份从美瑞其深圳公司的“供应商”变成“员工”。在没有提供陈娟的劳动合同、工资单、任命书、保险和解雇通知书等证据下,美瑞其集团竟然立案成功。蹊跷的是,直至2020年12月16日陈娟才得知立案消息,立案通知迟来了2个月7天。此时,陈娟的房产仍然被前海合作区法院继续查封,美瑞其集团也没有缴纳财产保全费,前海合作区法院就违法受理了查封。
之后陈娟在查阅卷宗时发现,2020年10月9日,也就是美瑞其集团重新立案的同一天,美瑞其集团的代理律师章某剑舟向前海合作区法院柯法官发了一封电子邮件《Americhip vs 陈娟案有个利息部分的诉讼请示的说明》。此封邮件将前海合作区法院对美瑞其集团的“特别照顾”展现得淋漓尽致。邮件内容如下:“柯法官您好,您来电问及美瑞诉陈娟和Charles Dean侵权责任纠纷案中第二项关于利息诉讼请求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日’是何原因。本案乃2016粤0391民初2125号(‘前案’)撤诉后重新提起的诉讼(考虑前案的审限问题),因如下原因,本案民事起诉状与前案民事起诉状的表述(包括利息暂计至的时间)完全一致。1.对民事起诉状内容的修改,特别是对起诉请求部分的修改,在原告公司均需要较为繁琐的程序,耗费时日,而本案需要尽快办理财产保全手续;2.原告没有人民币,以美元支付诉讼费特别麻烦,考虑到前案退还全部诉讼费,这样正好可以抵付本案诉讼费。情况特殊,请予理解,谢谢。”
陈娟提供的电子邮件《Americhip vs 陈娟案有个利息部分的诉讼请示的说明》
陈娟案件审理了20个月后,前海合作区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粤0391民初9612号,判决陈娟、杰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瑞其集团公司赔偿1123826.34美元并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判决书中陈娟才发现,审判长由闻长智又换成了曲某,美瑞其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章某剑舟换成了前海合作区法院的特聘调解员罗某志强律师。陈娟认为,自己案件审理的违法程序是闻长智院长和罗某志强律师联手造成的,目的就是帮助美瑞其公司强取豪夺陈娟在中国的财产。
陈娟提供的前海合作区法院(2020)粤0391民初9612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更为荒唐的是,该判决书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送达给陈娟的律师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判决书送达时间无故拖延整整3个月。而判决书下达后的两个月,就在2022年9月初,陈娟的代理律师还接到了法官助理电话催补材料,称“写判决缺材料”。这起乌龙判决,竟然发生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令人细思极恐。陈娟认为,广东省高院纪委或者深圳市纪委应该关注此案。
陈娟不服前海合作区法院生效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2024年6月28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03民终33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令陈娟没有意料到,自己同一个案件经历了深圳中院的再次审理,这次判决却与2019年11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的判决截然不同。前海合作区法院(2020)粤0391民初9612号判决书疑点重重,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深圳中院应驳回再审,怎么就维持原判呢?
陈娟不服深圳中院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2024)粤民申15796号裁定,驳回陈娟的再审申请。陈娟认为,种种迹象表明是闻长智院长一路通天,呼风唤雨,无所不能,自己除了跳进大海之外已再无回天之力。
2024年9月18日,陈娟的支付宝收到冻结通知,冻结金额高达3000多万人民币,金额大幅超出判决金额112万美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陈娟与美瑞其集团民事纠纷一案中,新西兰高等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通过执行程序,陈娟向美瑞其集团支付了巨额财产;前海合作区法院再次依据美瑞其集团申请对陈娟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对陈娟来说,势必造成重复执行的情形,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二次侵害。之后,陈娟向前海合作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依法终止前海合作区法院对自己的强制执行程序。
距审判长曲法官作出判决已过去3年,2025年7月9日,陈娟接到曲法官的电话。陈娟称,曲法官认为陈娟案件判决确实存在部分争议点,法院在程序和审理过程中的确做了“灵活处理”;案件中的判决金额已经在新西兰判决中执行完毕,前海合作区法院执行局不应该再次“重复执行”,曲法官会与执行局核实再回复陈娟。在通话中,曲法官还表示,她不是神,她的观点不一定100%正确,如果判决错误,愿意接受纠正。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陈娟案件存在严重违法
2024年8月10日,在北京举行了“关于陈娟与美瑞其集团民事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学专家论证会。出席会议的专家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潘剑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兼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卫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杜新丽。参会的法学专家详细了解了案件全部事实,经过深入讨论提出了综合意见,一致认为本案在程序适用和实体认定上存在严重违法。
首先,本案在程序适用上存在严重违法。
第一,基于本案同一事实的案件已由新西兰高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且该判决所涉款项已被部分执行,不应当重复受理。本案一审原告美瑞其集团曾于2013年向新西兰高等法院起诉陈娟,新西兰高等法院作出【2016】NZHC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娟与杰森向美瑞其集团公司赔偿15796253.02美元及相关诉讼费。判决生效后,陈娟位于新西兰、中国香港的资产(房产、证券账户等)已经被部分执行。基于与【2016】NZHC1864号案件所涉同一事实,美瑞其集团再次向前海合作区法院起诉,前海合作区法院受理本案,并且做出(2020)粤0391民初9612号判决。本案中美瑞其集团提出诉求“判令被告陈娟和杰森返还原告502万美元(起诉时约合33916124元)、利息7079522元及律师费”,所要求返还金额远小于【2016】NZHC1864号案涉的请求赔偿金额,【2016】NZHC1864号案诉求已经覆盖(2020)粤0391民初9612号案的诉求,结合陈娟资产已被部分执行的事实,美瑞其集团在诉的权益已经满足的情况下重复起诉,一审前海合作区法院不应当受理。
第二,本案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本案二审法官曾参与审理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二审中审判组织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从立法目的方面讲,该条款是基于对公正审判的追求,避免因审判人员的先前参与影响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本案中,陈娟及杰森不服一审上诉至深圳中院,在深圳中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33160号民事判决书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梁乐乐、审判员许海锚、审判员李怡”。然而,在深圳中院作出的(2018)粤03民初420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朱萍、审判员梁乐乐、审判员赵雪琳”。(2018)粤03民初420号案件与(2022)粤03民终33160号案件具有同一性,参与过前一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梁乐乐法官却先后参与了以上两个案件。由此表明,本案中梁乐乐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本案的审判组织不合法。
其次,本案在实体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
第一,陈娟与美瑞其集团之间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一方面,认定劳动关系存在需要客观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美瑞其集团未能提供其与陈娟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陈娟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由此认定陈娟与美瑞其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法院据以认定陈娟与美瑞其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能成立:1.美瑞其集团在此前曾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理由为没有收到货物,从买受方与供应商的角度看,美瑞其集团一直以供应商身份对待陈娟而非员工身份。2.陈娟自2001年3月至2003年11月的社会保险均由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彭年酒店和深圳威尼斯酒店缴纳,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月迄今由个人缴纳。3.美瑞其集团于2012年10月4日与其深圳所有员工签署了终止雇佣合约,并给予相应解聘赔偿薪资,但陈娟并没有签署该文件也未得到赔偿。
第二,一审、二审判决缺乏法律事实依据,陈娟和杰森的判决金额应该由证据事实来判定,不能用推理计算,证明责任在美瑞其集团,且判决内容需明确区分陈娟和杰森具体的数额,不能简单表述为共同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综上可见,本案中法院的相关判决存在以上情形,应当对本案予以再审。
从2013年新西兰立案到2024年国内再审被驳回,陈娟案走过了十二年曲折历程: 一方面,她已在新西兰生效判决下承担赔偿并被部分执行; 另一方面,前海合作区法院据同一事实作出判决,使陈娟的一个案子同时背上两份判决并面临重复执行。遭遇不白之冤的陈娟和杰森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目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开始负责办理此案,陈娟感觉东方地平线出现了一线曙光。陈娟案件凸显了“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出现的问题。(邢月卓)
责任编辑/李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