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点是保护民营经济权益
2025-05-2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周天勇

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

编者按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并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在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此,中国经济时报约请智库专家,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

核心观点: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权益保护”作为重要章节,把习近平总书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到法律体系中,能够充分给予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投资、建设、创新、创业和长期安心经营的信心。

周天勇 侯启缘

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回应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的关切,更以法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信心与动力。

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看,实际是调节和规范政府与市场领域民营经济竞争主体的关系,再讲具体点是规范公权与民营经济自然人与法人权利关系的一部法律。

颁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目的是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国民经济生产和服务效率,激发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扩大劳动者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根据我们对民营经济的长期观察和对民营企业的调研,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民营经济的基础地位两大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法理上的明确,导致民营经济存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融资和招投标等方面的歧视性问题,并致使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由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权益保护”作为重要章节,把习近平总书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到法律体系中,能够充分给予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投资、建设、创新、创业和长期安心经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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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理地位

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解决什么问题?我们认为,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需要通过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化建设赋予民营经济更充分的信心与活力,从法律的高度明确民营经济及民营企业家的地位,彻底解决长期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和影响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两大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总则,并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一突破性立法,从根本上解决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因法律地位模糊导致的权益保障不足问题。比如法律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民营企业抵御外部侵权行为提供了直接依据。

更重要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效整合了过往行政性文件和法律中的碎片化规定,系统地填补了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空白,以法治化的方式,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体制改革进程中民营经济的法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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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系统构建权益保护体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初步构建起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和执法行为等方面。

其一,破除市场壁垒,保障公平竞争权益。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以“非禁即入”为原则,要求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地方性保护政策。比如法律明确禁止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数据显示,今年1—4月份,民营企业中标率同比提升5%,1亿元以下项目中标占比超80%。法律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原则贯穿全文,从生产要素使用到公共服务资源分配均要求“一视同仁”。这种制度性保障,使民营企业能够与国有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打破资源分配中的“玻璃门”“旋转门”。

其二,强化财产权保护,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在财产权保护领域,民营经济促进法创新性地规定“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并针对实践中频发的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建立了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同时,未来将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家代表参与监督,同时,加快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构建涉企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此外,法律还允许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解决轻资产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25年一季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5%。

其三,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权益救济效能。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执法乱象,法律通过三大机制强化约束。一是透明化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制定重大政策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意见,并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避免“一刀切”政策损害企业权益。二是管辖合规,重点明确“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并强调“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三是司法保障,通过典型案例引导裁判标准统一,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例如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追责。这些法规构建了从政策制定到执法监督的全链条保护网络,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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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

为了充分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和持续完善,其配套协调制度和措施也相继落地。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上线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专栏,受理企业准入壁垒投诉;金融监管部门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并出台普惠信贷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以解决银行“不敢贷”问题。

为了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其应有之义,后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及工作。

首先是法律的衔接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等进行衔接,其他法中与之相关的条文也需要同时修改,或者最高法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民营经济促进法属于实体法,需要与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等方面进行衔接,一是该法各法律条文需要与各程序法相应的条文进行对接,不足的程序法需要添加,冲突的需要程序法进行修改;二是无法进行修改的,最高法也应当以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和修改。

其次是可操作性问题。民营企业财产与国有集体财产都神圣不可侵犯,同样公平地受国家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朝着生产力更发达和制度水平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迈进。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突破,也是新的起点,期待其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公权力限制住,将民营经济业主的财产安全保护住,充分获得民营企业的信任,促进民营经济充满信心、振奋精神,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心剂。

(周天勇,中国人民大学全球治理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侯启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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