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份撤出法律风险及应对
2025-11-03 来源:东方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金阳

国有参股公司是国家出资企业的一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其属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类公司由国家持有部分股份,但不具有控制权,其运营和管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01  国有参股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 清算义务人风险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在法定解散事由发生后,不启动清算程序,或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置公司财产:清算义务人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即侵占、私分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公司财产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虚假清算:清算义务人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制作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清算即注销: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简易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 清算组风险 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需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如涉诉或账册记载的债权人),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应对因此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正确履职: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过程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税务风险 未足额清偿债务:公司解散清算时,若未足额清偿债务,清算组成员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清算后仍有剩余财产,该财产原则上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能合理处置剩余财产,则可能引发股东间的纠纷。同时,公司在清算过程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务机关可能会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甚至对公司股东等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4) 其他风险 未了结的诉讼纠纷及潜在争议:公司存在未了结的诉讼纠纷及潜在合同或侵权等争议,这些风险不会因公司注销而消失。债权人或受损方仍有权向公司的股东、清算组成员或相关责任人追索债务或要求赔偿。 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手段骗取注销: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公司人员安置风险:若未支付补偿或社保,员工可能提起劳动仲裁,公司需补缴并支付赔偿金。因此需在注销前结清工资、社保及经济补偿,留存员工确认文件。  

 02  国有参股企业通过解散清算退出是否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解散清算阶段如要对非货币资产处置变现,尽量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作为挂牌底价的依据。避免其他途径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公司正常盈亏情况不存在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03  股东如果不同意且不配合是否会被诉?  

 如果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股东不同意且不配合的情况下,存在诉讼的可能性。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大部分判例中对该条款作限缩解释,即调解应以促使公司存续为导向。根据查询判例情况来看,若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解散的目的的,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要求较高,股东之间在沟通公司解散事宜过程中留下的证据能够作为解散之诉的证据,提请注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这一年中未开展实际业务;公司房租和支付公司员工工资依靠借款;公司其他股东债务状况极差,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股权存在被查封的可能;公司持续亏损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等。  

 04  清算时如有债务,而公司无资金或资产清偿,则转申请破产。   

如果公司解散清算时有债务而公司无资金或资产清偿,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适用破产清算。在实践中,公司净资产是否大于债务,有时并不明显,就有可能出现解散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情况。       新《公司法》第237条对解散清算转破产清算作了两点规定。第一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同时,新《公司法》第242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当解散清算转破产清算之后,如最终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自然后面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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