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6-08-25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

基本案情  

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于1980年由国务院批准建立,2013年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生物圈保护区,2024年作为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组成部分之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徙通道的核心区域。2003年5月,大连市旅顺口区原海洋与渔业局违规为大连某公司办理了超出法定期限的海域使用审批手续。2011年3月,经国务院批复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后,案涉公司设置养殖浮筏的80余公顷海域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浮筏间通道约20公顷亦位于缓冲区内。2019年5月,案涉公司申请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和使用期限与原证一致。截至2025年5月,案涉权证仍在有效期内,公司仍在缓冲区内从事海面养殖,影响海水交换和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对候鸟栖息觅食造成不利影响,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年5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连市检察院)在落实最高检“环渤海专案”部署中发现该线索。大连市检察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比对海面养殖面积、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案涉养殖区域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重叠。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案涉公司仍继续利用该海域从事海面养殖活动,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并对海域生态环境和候鸟栖息环境造成不利影响。2025年5月13日,大连市检察院立案办理。

立案后,大连市检察院进一步查明,2002年1月施行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为15年。2003年5月,旅顺口区原海洋与渔业局违法为案涉公司颁发40年使用权期限的海域使用权证,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该证证载面积152.85公顷,其中80余公顷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作为原审批机关的职责承接部门,对案涉海域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大连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旅顺口区检察院),2025年6月13日,旅顺口区检察院立案办理。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负有监管职责。2025年7月11日,大连市检察院向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大连某公司占用案涉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海面养殖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作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同年7月30日,旅顺口区检察院向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在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持续督促下,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联合推动案涉公司全面移除设置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80余公顷海面养殖浮筏,并释放了约20公顷养殖浮筏通道海域面积。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依法纠正案涉超期限养殖用海许可,并对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的案涉海域部分变更登记,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企业合法经营的统筹兼顾。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家园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查明违法养殖侵占自然保护区情况。对违法超期限养殖用海许可长期未被纠正、养殖设施侵占自然保护区问题长期存在,涉及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治理困难的,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上下级检察机关协同监督,分别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和协同督促,推动按照保护区内外不同管控要求分类处置,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在保护区外的用海权益,实现自然资源保护与企业依法经营相协调,推动海洋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

(本文摘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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